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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许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?有哪些风险?

发布时间:2024-03-22 13:30:36点击:1575

  商标许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?有哪些风险?注册商标可以将自己的商标专有权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,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,但是被许可人只有使用权,商标专有权没有发生转移。那么,商标许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?有哪些风险?下面请看乐融小编详细介绍。

商标许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?有哪些风险?

  一、商标许可形式及法律风险

  商标许可的基本形式包括独占使用、普通许可使用和排他使用许可。

  由于商标本身的创新价值不高,更多地体现在使用商标的企业的商誉和信用上。因此,如果企业想独占使用,可以通过协商商标转让直接获得商标所有权。由于这一特点,商标许可证的形式与专利许可证不同。普通使用许可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商标许可形式。即使是普通使用许可,被许可方也需要在某一地区、某一时间、某一领域消除竞争。如果商标所有人同时在同一地区许可多个商标,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被许可人的利益。在普通形式的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权人没有必要限制的情况下,应当认为该许可面临法律风险。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标所有人不得许可第三方在特定地区、时间和领域使用商标,以及商标所有人在特定地区、时间和领域对自己的限制。

  二、商标许可合同及法律风险

  (1) 合同当事人与法律风险

  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,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者。按照有关规定,使用人体药品、医用营养食品、医用营养食品、婴儿食品商标的,被许可人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件;使用卷烟、雪茄、包装烟丝商标的,被许可人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证明。被许可人不在中国大陆,不需要此类文件。如果合同当事人不遵守相关规定,他们是没有法律资格的不合格主体,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。

  (2) 超出许可范围的法律风险

  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与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,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。一旦使用超出许可范围,被许可人将商标使用超出许可范围,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,并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;许可方还面临合同无效和违约等法律风险。

  (3) 不当使用商标的法律风险

  根据规定,一些许可证持有人隐瞒实际制造商的名称和原产地,以避免商品被视为贴牌产品。这种不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将导致行政和民事法律风险。依法,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,没收其商标标识,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此外,被许可人违反《商标许可合同》规定的正常使用商标的义务,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。

  (4) 许可合同备案与法律风险

  《商标法》第43条规定:“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将其《商标使用许可证》报商标局备案,商标局予以公告。未经备案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”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在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合同副本备案。”一般认为,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不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,而只是一项程序性要求。但是,商标许可合同尚未备案,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。此时,如果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,新的受让人可以排除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。因此,未能提交文件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,但也会给被许可人带来法律风险。

  乐融知产温馨提示:以上就是关于“商标许可使用的弊端是什么?有哪些风险?”的相关介绍,如果您对商标注册申请还存在疑问,欢迎点击乐融知产的顾问进行咨询,他们会给您详细的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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